光伏 百科

2024-10-31 11:51:03   阅读量: 来源于:w66AG旗舰

  我国的EPC发展经历了起步阶段(1982~2003年),摸索阶段(2003~2014年),现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2014年7月,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要求加大工程总承包推行力度。倡导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实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16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93号文件中主㊣要明确了联合体投标、资质准入、工程总承包商承担的责任等问题。

  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19号文件主要指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组织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培育全过程咨询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2017年4月,住建㊣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时期,要发展行业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管理技术和国际竞争力的总承包企业。

  2017年12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5号),进一步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

  2017年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陕西等地启动了工程总承包试点,相继发布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政策,重点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旧: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新增: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新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新增: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修改: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删除: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光伏 百科、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般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第十九条(鼓励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一)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投资管理)投资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确认相对应的办理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且自行实施施工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确定施工单位的文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将施工分包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确定施工单位的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之间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对接共享。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表格添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工程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全面负责。

  (2)总承包商可以把部分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分包给分承✅包商承担,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签订。

  1) 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不再以单独的分包商身份建设项目,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可以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减少采购与施工的中间环节,顺利解决施工方案中的实用性、技术性、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1) 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低,控制力度较低;

  2) 业主将项目建设风险转移给EPC承包商,因此对承包商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财务出现重大问题,项目也将面临巨㊣大风险;

  3) EPC承包商责任大,风险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

  工程总承包作为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目前已被作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F+EPC模式是应业主及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F为融资投资,F+EPC为融资 ✅EPC,须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该模式是未来国际工程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

  中国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朗Tablis市政下属公司Kish Investment Tirajeh 在德黑兰签署了伊朗Tirajeh城市综合体项目EPC+F合同(中伊两国融资协议项下融资),合同金额约1.18亿欧元。

  湖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承担的孟加拉诺瓦布甘杰100MW重油电站项目,为以F+EPC+O形式承接的国际工程。他们借助国际银行间的融资平台获得第三国的低成本长期出口买方信贷,通过工程总承㊣包及四年运营的商业服务模式的竞标取得该项目,项目㊣投资1.25亿美元。

  I+EPC为以投资为引领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以投资为动力,设计㊣为龙头,实现设计、生产、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建设管理。天津住宅集㊣团在天津生态城商品房建设项目采用的即是I+EPC模式。

  PPP+EPC不是PP㊣P的一种具体模式,而是在解决资金问题上融合社会资本,建设上采用EPC模式的组合。

  ①㊣提高生产效率。由政府财政单独投资并进行经营管理的生产方式往往缺乏效率,比如财政资金是共有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是在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难免缺乏㊣效率。采取PPP项目模式则将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转变为企业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必将提高生产效率。

  ②政府支持力度增加。PPP模式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相当大,包括协调国土、电力、水利㊣等部门方面尤为突㊣出。

  ③企✅业更加注重成本控制。因本项目为投资型项目,从施工现场管控㊣方面,施工单位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会更加注重成本控制。

  ④有助于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在PPP模式下结合EPC模式,设计院设㊣计本工程时,在某些工程部位的设计不能直接套用以前的设计模式,而需要在满足符合规范的情况下更精细经济的设计规划。因此要求施工企业在设计阶段与设计单位深入沟通、密切合作,这样对企业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⑤降低了资金回收风险。投资型项目,资金是否能够按期回收成为企业最大的隐忧。但就此项目而言,当地政府为了保证施工企业能够如期得到工程款,以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作为抵押财产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资金回收风险。

  在此轮中国特色PPP建设浪潮中,有一个“PPP+EPC”的概念横空出世,反复被提及,是目前的一大热点。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PPP+EPC项目是以电建路桥公司为牵头方,结合电建集团华东院、苏交科、中证基金㊣等单㊣位组成联合体,与杭州大江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组建PPP+EPC项目公司,对杭州市大江东十一个市政子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及移交,项目总投资约142.58亿元。

  BOT+EPC模式,即政府向某一企业(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共基础建设和运营,而企业(或机构)在公共基础建设过程中采用总承包施工模式施工,当特㊣许✅期限结束后,企业(或机构)将该设施向政府移交。该模式的优点就在于政府能通过该融资方法,借助于一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企业(或机构)来完成基础设施的建设。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 经营- 转让”。B O 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最为合适。

  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段)项目(下称“广佛肇项目”),作为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首次采用“BOT+EPC”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比批复工期提前㊣一年,创造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新纪录。中国铁建中标的南充至大足至泸州高速公路(重庆境)、渝黔高速公路扩能(重庆境)、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石柱至黔江段工程采用的也是BOT+EPC模式,中标价合计约404亿元。

  它是汪克团队探索中国建筑师负责制之路的实践。2008年庄惟敏教授组建㊣成立清华惟邦营建研究中心,在庄教授的带领下,以汪克、张永钢、朱晓东、刘忆川为骨干开展㊣中国建筑师负责制专题研究。虽然2009—2011年的努力没有成功,但在经历了连续14年的中国本土建造实践和理论探索之后,终于在2012年以腾龙阁为标志发明了RD+EPC模式,其后经过铜仁凤凰机场、惟邦办事处、南湖酒店(结构封顶)、南京北纬办公楼等五个项目的实践升华,庄惟敏教授与汪克建筑师合作更加密切,再加上邓晓梅副教授的加盟,终于在2016年形成了RD+EPC理论框架,并命名为“清华惟邦营造法(RD+EPC模式)”。经实践证明,该模式可以作为过渡时期中国建筑师负责制的一个过渡办法。

  EPC✅M模式,即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是指,承包商全权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并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这是一种目前在国际建筑业界通行的项目交付模式。同时,EPCM管理方还需要对项目的其他方面进行管理,如:设计、采购和施工阶段的进度,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准备成本规划、成本估算和文件控制等。

  由于它对工程承办企业的总包能力、综合能力,以及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上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EPCM模式在国内尚未得到普及和推广。

  在EPCM模式下,业主提出投资的意图和要求后,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都交给所选中的一家管理公司(EPCM管理方)负责实施;由EP㊣CM管理方根据业主的要求,为业主选择、推荐最适合的分包商来协助完成项目,但其本身与分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无需承㊣担合同与财政风险。

  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是指项目管理承包。PMC是由业主通过合同聘请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的代表,对工程进行全面管理。对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工程监理、投料试车、考核验收等进行㊣全面管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过程的EPC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EPC工程承包商按照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全面执行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服务等工作。

  IPMT是Integrated Project Management Team的缩写,直译为项目一体化管理组。通过这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达到优化工程组织,确保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费用,加快工程进度,有力推动石油化工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又好又快的建设和✅投产。

  “IPMT+E✅PC+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模式在中国石化的青岛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天津100万吨/年乙烯工程、镇海100万吨/年乙烯工程等多年工程项目建设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在石油化工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作出了有益探索。

  “IPMT+EPC+工程监理”项目管理模式,是借鉴国外通用的(PMC+EPC)管理模式和国内流行的业主自营管理模式的特点,结合我国石油石化工程建设实际,在项目管理模式上的探索与创新,是国外先进工程管理理论㊣与我国工程建设实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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